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青岛土木建筑科学技术奖评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岛土木建筑科学技术奖
评选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土木建筑行业科技进步,奖励在推动我市土木建筑行业技术进步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引导土木建筑企事业单位加大科技进步投入,促进土木建筑科技创新体系的形成,根据科技部关于印发《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奖〔2023〕11号)、《山东省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鲁科字〔2018〕124 号)和《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山东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鲁科字〔2018〕129 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岛土木建筑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科技奖”)由青岛市土木建筑工程学会发起、设立和具体承办,科技奖一般每年评选一次。资金来源由设奖单位自有资金以及临时募集和社会捐赠等。
第三条 科技奖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其申报、推荐、评审和奖励的工作坚持“科学、民主、公平,公开、客观独立”的原则,实行同行评议,实施回避制度。
第二章 评选范围及条件
第四条 评选范围:工程建设、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园林及交通、水利、铁路、港航等行业。
第五条 评选对象:在土木建筑领域广泛应用推广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技术成果,并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智能化管理、计算机软件等科技成果;
(二)引进、消化、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和工艺后有进一步开发创新的科技成果;
(三)为行业服务的标准、规范、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技基础性研究成果;
(四)为支撑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服务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五)有组织有措施进行大规模推广应用的科技成果。
第六条 申报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经通过科技成果鉴定、验收或评价,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显著,并经过 1 年以上较大规模的推广应用,取得明显效益;
(二)在技术(或方法)上有重要创新,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到行业领先水平;
(三)成果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作用和推广应用价值,对提高行业或技术领域的技术含量,推动行业或技术领域科技进步作用明显;
(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创新性强且实用效果突出,符合绿色节能环保要求;
(五)知识产权明晰,无产权纠纷和异议,研究人员排序无异议;
第七条 申报科技奖项目主要完成单位和个人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青岛市土木建筑工程学会的会员单位和个人会员;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主要完成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项目第一完成单位与其他完成单位协商一致后申报;
(三)主要完成单位应当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和推广应用过程中提供重要的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关键的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
(四)主要完成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1)在项目总体技术方案的设计中做出重要贡献;
(2)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解决过程中做出重要技术创新;
(3)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不予受理:
(一)已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或国家级学(协)会科技奖励的;
(二)申报书及其附件材料不齐全或未按要求填写的;
(三)涉及国防、国家安全领域的保密项目及其完成人参评的科技奖项;
(四)不符合本奖励范围和条件的。
第三章 评选标准
第九条 根据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及环境效益和对科技创新作用大小,进行综合评定,科技奖设立三个奖励等级,划分标准如下:
(一)在关键技术或系统集成上有较大技术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或超过国际同类技术先进水平的;推广应用、产业化程度较高,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对行业科技进步起到较大推动作用的,可评为一等奖。
(二)在关键技术或系统集成上有较大技术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或超过国内同类技术领先水平的;推广应用、产业化程度较高,取得较大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对行业科技进步起到一定推动作用的,可评为二等奖。
(三)在关键技术上有创新,有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先进水平的;通过推广应用,取得一定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对行业技术进步起到一定推动作用的,可评为三等奖。
第十条 科技进步奖向中青年科技人员倾斜,同等情况下优先考虑。
第四章 评选机构管理及职责
第十一条 为加强对科技奖的管理,特设立科技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和专业评审组。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由设奖者、承办者、土木建筑领域知名专家、学者等组成。评审委员会7~9 人,设主任 1 人,副主任 1~2 人。
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建专业评审组;
(二)审定专业评审组的评审结果;
(三)对科技奖的推荐、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四)为完善科技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五)研究、解决奖励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要问题。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奖励办设在学会秘书处,负责日常组织与管理工作。
奖励办职责:
(1)负责科技奖有关规章和制度的起草或修订;
(2)负责组织科技奖的申报、评审、授奖等组织与事务性工作;
(3)评审专家库的建立;
(4)负责向科技奖评审委员会汇报工作;
(5)负责受理的项目申报材料的初评;
(6)其它相关的工作。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可根据当年受理的申报项目情况,下设专业评审组:专业评审组设组长 1 人,副组长 1~2 人,组员多人,组长原则上由评审委员会委员担任。组员由奖励办根据当年科技奖推荐项目的具体情况,随机从专家库选取,报评审委员会批准,且每年至少30%的比例轮换。
专业评审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科技奖初评合格项目的复评;
(二)按有关要求向评审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
(三)对科技奖复评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四)为完善科技奖励工作提供意见和建议。
专业评审组专家的条件:
(一)关心行业科技发展,热心于科技奖工作;
(二)熟悉本行业技术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动向,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综合判断能力,并具有副高(含)以上职称;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认真负责;
(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 65 岁。
第五章 申报材料及申报要求
第十四条 申报材料
(一)科技奖申报书一份;
(二)经过省、市行业主管部门或青岛市土木建筑工程学会组织的科技成果评价(评审)证书。
(三)全套科技成果评价(验收)资料或技术评审资料;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科技成果(专利、标准、论文、专著、软件著作权等)。
第十五条 申报要求
(一)申报项目单位和人员填写青岛土木建筑科技奖申报书。
(二)在我市从事土木建筑行业的外省市企事业单位完成的成果,为我市土木建筑科技创新领域做出创造性贡献,且为我学会会员,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申报科技奖。
第六章 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 评审分为初评和复评两个阶段。
(一)初评。初评主要是对受理的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初评由奖励办公室对受理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二)复评。经初评合格的项目方可进入复评阶段。复评由专业评审组对申报项目以答辩形式进行评审。
第十七条 复评结束后,专业评审组将复评结果报评审委员会进行审定。评审委员会以会议方式对复评结果进行审定,且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委员参加的表决结果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参与评奖工作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知识产权保护等有关规定和评审纪律,在评奖结果未公布之前,应对奖项内容以及评审专家、评审过程和评审结果保守秘密。
第七章 公示与异议
第十九条 实行科技奖异议制度,将拟授奖项目和人员经学会公众号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5日。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奖项的科学性、创新性、应用性或完成人有异议,以及存在剽窃抄袭行为的,可在评审结果公示之日起5日内向奖励办提出,逾期或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推荐单位、申请人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二十一条 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并表明真实身份。以匿名方式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二十二条 为维护异议者的合法权益,异议受理和参与异议调查、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异议者的身份予以保密。确实需要公开的,应征得异议者的同意。
第二十三条 奖励办负责受理、协调和处理反映的异议和问题,并责成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重新评议。
第二十四条 异议期后,奖励办将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向评审委员会报告,由评审委员会最后裁定。
第八章 批准和授奖
第二十五条 学会对公示期结束后没有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毕的推荐获奖项目进行审核和批准,并发布公告。
第二十六条 评选出的奖项由学会向授奖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分别颁发证书。一等奖授奖人数不超过12人,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9个;二等奖授奖人数不超过9人,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7个;三等奖授奖人数不超过6人,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5个。
第二十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获奖项目一定奖金奖励,科技奖一等奖3000元,二等奖2000元,三等奖1000元。
第二十八条 在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经查明属实,将撤消其奖励,三年内单位和个人不得申报奖项。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科技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公示、授奖等各环节。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青岛市土木建筑工程学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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